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聘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