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伤害案件的鉴定期限。 (1)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聘请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2)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聘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 (3)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聘之日起七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4)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难以即时进行鉴定的,应当待伤情稳定后及时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1.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