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条件。 (1)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2) 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 (3) 对下列账户和款项,不得冻结: ① 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② 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 ③ 封闭贷款专用账户(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 ④ 商业汇票保证金; ⑤ 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 ⑥ 党、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 ⑦ 社会保险基金; ⑧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⑨ 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 ⑩ 人民法院开立的执行账户; (4) 对金融机构账户、特定非金融机构账户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 22—02.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