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7.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7. 7. 解除。 (1) 条件。 ① 对查封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退还原主。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 ② 对随案移送的财物,人民检察院继续查封,书面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原查封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解除查封。 ③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并对涉案财物解除查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和解除查封财物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对不宜移送而未随案移送的财物解除查封。… ④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除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对侦查中查封的涉案财物解除查封。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 (2) 批准。解除查封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但原查封决定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解除查封时,仍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 程序。 ① 制作《解除查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 ② 有关部门协助查封的,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送交协助查封的有关部门办理,并通知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③ 张贴制式封条的,启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也未委托他人到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予以启封。 ④ 扣押的有关产权证照应当发还。 ⑤ 必要时,可以予以公告。 (4)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