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5. 轮候查封。 (1) 已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涉案财物,不得重复查封。需要轮候查封的,应当依照有关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执行。 (2) 查封依法解除或者到期解除后,按照时间顺序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生效。公安机关接到协助办理查封的有关部门轮候查封登记的书面通知的,应当查询轮候查封的生效情况。 (3) 要求查封涉案财物的公安机关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因查封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机关决定;分属不同部门的,由其各自的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4) 需要查封的或者已被查封的涉案财物,涉及扣押或者民事诉讼中的抵押、质押或者民事执行等特殊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查封财物的权属状态和争议问题,与相关国家机关协商解…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