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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批准。

(1)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不宜移动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查封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 (2) 查封涉案土地和房屋的面积、金额较大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 (3) 对以公益为目的的教育、医疗、卫生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设施,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得查封。确有必要查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6)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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