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不宜移动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应当查封;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查封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