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条件。 (1)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不宜移动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应当查封;与案件无关的,… (2) 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扣押;不宜移动的,可以一并查封。 (3) 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分割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应当只对与案件有关的部分进行查封;对依照有关规定不可分割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可以进行整体查封。 (4) 对下列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可以查封: ① 涉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出售的房屋; ② 犯罪嫌疑人购买的已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③ 犯罪嫌疑人购买的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5)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不同权利人的除外… (6)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的财物的,可以强制查封。 20—02.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