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搜查程序。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2. 搜查程序。 (1) 进行搜查时,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出示《搜查证》,并要求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在《搜查证》的附注部分注明向其宣布的时间并签名。被搜查人拒绝签名的,或者被搜查人在逃,其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搜查笔录》中注明。 2.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