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提取方法。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2. 提取方法。 (3) 提取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制作《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写明物品、文件的编号、名称、数量、特征和来源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物品、文件持有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查清持有人的,应当在《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上注明。 (2)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