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决定。 ④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4. 决定。 ④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 中止刑事复议、复核。刑事复议、复核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刑事复议、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④ 目录 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