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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4. 决定。
  4. ④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4. 决定。
④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 中止刑事复议、复核。刑事复议、复核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刑事复议、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④ 目录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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