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8)

(18) 发文字号。应当以“机关代字+办案部门简称+文书名称简称+发文年度+发文顺序号”的方式进行填写。例如:“京公(刑)提捕字〔2013〕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云公(刑)缉字〔2013〕11号(通缉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