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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提出申诉、控告。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公安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1)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 明显超出涉案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5)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6)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调换、抵押、质押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17—03.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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