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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保护措施。

(1) 公安机关保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①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② 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③ 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④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2)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3)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4)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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