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公安机关对辩护律师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应当当面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立即纠正,及时答复辩护律师,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