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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救济权。

(1) 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或者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 (2) 公安机关应当畅通辩护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的渠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处理辩护律师投诉,并公开联系方式。 (3) 公安机关对辩护律师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应当当面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立即纠正,及时答复辩护律师,做好说明解释… (4) 公安机关或者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公安机关予以纠正,有关公安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应当由相关机… (5) 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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