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6)

(16) 签名。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办案民警应当在文书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