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提出意见。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办案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应当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