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在押犯罪嫌疑人解除委托关系。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5. 在押犯罪嫌疑人解除委托关系。 (2)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解除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关系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由犯罪嫌疑人确认新的委托关系;犯罪嫌疑人不同意解除原辩护律师的委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终止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 (1) 目录 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