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者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内转交受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犯罪嫌疑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不予安排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