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 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2)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3)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4) 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不正当行为。 (4)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