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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接受监督。

(1) 控告人复议、复核。依照本细则第17—05条规定执行。 (2)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复议。依照本细则第17—05条规定执行。 (3) 检察机关监督。 ①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客观反映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有关证… ②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依照本细则第14—03条有关规定执行。 ③ 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询问办案人民警察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登记表册和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管理处罚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 ④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侦查。监督立案后三个月未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进展情况…
③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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