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确实无法查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的,可以暂填写其自报的姓名,没有自报姓名的,为其编号。查清真实姓名后,按照查清后的姓名填写,对之前填写的内容不再更改,但应当在案件卷宗、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中予以说明。立卷时,说明材料应当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材料放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