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呈批。受案部门负责人在《受案登记表》上审批同意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连同《受案登记表》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前,应当先由法制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