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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程序。

(1) 呈批。受案部门负责人在《受案登记表》上审批同意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连同《受案登记表》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经济犯罪… (2) 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 (3) 通知。 ①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② 对报案人、举报人、扭送人,及时告知不予立案的决定。 ③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在三日内将《不予立案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2)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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