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程序。 ②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② 2. 程序。 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依法决定立案后,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并通知其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在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商请行政执法机关代为保管。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后,需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者在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需要使用已移送公安机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 ① 目录 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