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程序。 (1) 呈批。受案部门负责人在《受案登记表》上审批同意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连同《受案登记表》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经济犯罪案件… (2) 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办案部门制作《立案决定书》。 (3) 通知、报告。 ① 对有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应当告知立案情况,但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等情况需要保… 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依法决定立案后,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并通知其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 ③ 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案件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 ④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将立案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⑥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