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条件。 (1) 立案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 认为有犯罪事实; ② 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③ 属于本单位管辖。对犯罪地和犯罪嫌疑人均不明,但符合前两目条件的,发现或者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先立案侦查;查明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且符合本细则第14—05条第… (2) 对其他机关通知、移送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① 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 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或者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 ③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 ④ 其他依法应当立案的。 (3) 对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① 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② 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③ 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④ 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⑤ 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 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14—0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