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制作《询问笔录》。 (1) 对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 (2) 《询问笔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 告知控告人、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不得诬告、陷害,以及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 ② 案件的详细情况。包括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后果;违法犯罪嫌疑人出入现场的路线、方向;现场周围情况、是否采取了处置措施、是否被保护等。 ③ 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对知悉违法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应当问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高、口音、行走姿势、衣着打扮、携带的凶器物品、作案的方式手段和… ④ 被害人、证人的详细情况。对知悉被害人情况的,应当问明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被侵害的时间、地点、经过或者被害单位情况等;对知悉证… ⑤ 涉案物品、工具的详细情况。对知悉涉案物品、工具的,应当问明类型、品名、厂牌、产地、型号、规格、式样、质地、颜色、数量、重量、价值、特征等。 (3) 笔录制作完毕后,经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捺指印。 (4)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身份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保障其本人及近亲属的安全,并在笔录中注明。 (5) 对电话报案的,应当记清报案人的联系方式。 (6) 对匿名报案的,也应当问明情况,并及时调查核实。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