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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伤害案件。

(1) 轻伤(含)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2)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3)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4)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5)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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