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法律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规定的式样和要求印制(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中设置),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公安部未制定统一式样的,各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统一制定,但要注意法律文书的繁简适当,避免给基层办案增加不必要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