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基本要求。 (1) 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执法,应当依照公安部规定的式样和要求制作、使用法律文书。 (2) 法律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规定的式样和要求印制(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中设置),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公安部未制定统一式样的,各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统一… (3) 法律文书填写内容应当简明、准确。填写叙述型法律文书,应当做到描述案件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结论明确易懂、语言准确精炼。 (4) 填写纸质法律文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 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② 填写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更正的,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确认,或者重新制作。 ③ 法律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的,可加附页,所加附页应当按照法律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 (5) 通过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生成、打印法律文书,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 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 ② 文书名称用二号小标宋简体字体,正文文字用三号仿宋字体,阿拉伯数字用TimesNewRoman字体。 (6) 文书制作完毕,应当按照要求予以送达、附卷。 3—06.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