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走私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的,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对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