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①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① 1.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①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1) 目录 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