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3—0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3—01. 13—01. 职能管辖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但是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1)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①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②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刑讯逼供案(刑法第… ④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2)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①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虐待案(刑法第二… ②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 (3) 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间谍案)。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间谍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4) 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5) 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十三章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