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被继续盘问人被送入候问室时,看管的民警应当会同投送人员对被继续盘问人进行人身检查,并做好记录,要求投送人员签字确认;发现被继续盘问人有外伤、有严重疾病发作的明显症状的,或者具有本细则第12—03条第1款第2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警务督察部门和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并做好详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