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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送入候问室。

(1) 在继续盘问间隙期间,应当将被继续盘问人送入候问室。 (2) 未设置候问室的,应当由民警在办案区讯(询)问室、等候室等功能室看管,或者送入就近公安派出所的候问室,不得在办案区以外的场所看管。 (3) 禁止将被继续盘问人送入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关押,以及将不同性别的被继续盘问人送入同一个候问室。 (4) 被继续盘问人被送入候问室时,看管的民警应当会同投送人员对被继续盘问人进行人身检查,并做好记录,要求投送人员签字确认;发现被继续盘问人有外伤、有严重疾病发作的明显… (5) 将被继续盘问人送入候问室时,对其随身携带物品的保管,依照本细则第八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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