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记录形式。 (1) 书面形式。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实施执法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予以记录,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可以采用其他形式或者不予记录的除外。 (2) 视音频形式。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视音频记录的,依照本细则第7—03条规定执行;对讯(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依照本细则第26—07条、第27—06条以及第五十章有关… 3—05.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