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时限计算。本条规定的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继续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或者被决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包括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理决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