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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6. 终止继续盘问。
  4. ② 在继续盘问期间对被继续盘问人依法作出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应当立即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
  5.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6. 终止继续盘问。
② 在继续盘问期间对被继续盘问人依法作出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应当立即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

(3) 记录。对终止继续盘问或者释放被继续盘问人的,应当在《继续盘问登记表》上载明终止继续盘问或者释放的具体时间、原因和处理结果,由被继续盘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被继续盘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继续盘问登记表》上注明。

② 目录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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