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在实施继续盘问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被继续盘问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继续盘问时间、被继续盘问后所在地点以及办案单位和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