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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备案。对批准继续盘问的予以备案:

(1) 在实施继续盘问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被继续盘问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继续盘问时间、被继续… (2) 将《继续盘问审批表》复印、传真或者通过计算机网络报所属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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