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1—06.
11—06. 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
对需要继续盘问或者已证实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由被盘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被盘查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0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61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8条、第59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令第75号)第8条、第13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修订)第4条
《关于缉私警察如何适用继续盘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安部 公复字〔2004〕5号)第1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公安部 公通字〔2008〕55号)第4—15条、第17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安部 公通字〔2008〕58号修订)第73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公安部 公通字〔2010〕9号)第35—40条
《关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 公境〔2013〕1501号)第2条第2款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16〕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