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具体承办投诉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尽快进行调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的三日内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同时抄送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备查;如三日内未能办结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办理情况。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不实,致使无法告知的除外。告知情况,应当记录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