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对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六章、第四编或者第五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告知原报警人、投诉人;对移交其他主管部门、单位办理的,应当将移交情况告知原报警人、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