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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报告情况。

(1) 呈报《接处警登记表》。在本单位《接处警登记表》中记明报警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当事人基本情况、警情来源、接到报警时间和到达现场时间、发现警情时间、警情发生时间和地点… (2) 紧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报告。 ①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处警民警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② 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处警民警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③ 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 伤亡报告。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处警民警应当在现场处置完毕后,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本单位书面报告;异地处置的,应当同时向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书面… (4) 使用武器报告。处警民警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向所属单位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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