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对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他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应对处置或者采访、拍摄活动有碍执行公务的,应当通过口头、广播、举牌等适当方式明示禁止采访、拍摄,必要时可以设围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视情口头警告、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对未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予干涉,不得故意遮挡其摄影摄像镜头、采访话筒,不得擅自销毁、删除其视音频、照片等素材,不得扣留记者及其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