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地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的统一规划,加强办案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法制部门组织开展办案系统建设,监督办案系统的使用管理;办案部门参与办案系统的建设使用;科技信息化部门为办案系统建设使用管理提供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基础支撑环境和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