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使用管理办案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录入案件信息的;

未依照本规定开展网上审核审批,或者违反本规定委托他人网上审核审批案件的;

违反本规定授予办案系统使用权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