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办案系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办案系统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得更改或者删除办案系统中已经审核或者审批通过的案件信息。确需更改或者删除的,应当经办案单位所属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更改或者删除案件信息应当由系统管理员操作,并留存呈批材料和办案系统操作日志。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